申请执行人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朱瑞芹,理事长。被执行人陈汉洲。被执行人陈汉收。被执行人徐学礼。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临罗商初字第148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陈汉收送达执行通知书和传票,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汉收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被执行人陈汉收银行存款436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解洪法
书记员:张利永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