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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执行案裁定书(25)

(2012)临罗执字第99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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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朱瑞芹,理事长。被执行人陈汉洲。被执行人陈汉收。被执行人徐学礼。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临罗商初字第148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陈汉收送达执行通知书和传票,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汉收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被执行人陈汉收银行存款436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解洪法

书记员:张利永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