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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孙洪伟、于金彩执行案裁定书

(2013)临罗执字第17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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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孙洪伟。申请执行人于金彩。被执行人于金强。被执行人王国霞。

本院于2012年10月8日作出的(2012)临罗商初字第1304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于金强、王国霞共有的位于临沂市罗庄区罗庄街道办事处连泉庄居委房屋一套(临房权证罗庄区字第:XXX),现因法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于金强、王国霞共有的位于临沂市罗庄区罗庄街道办事处连泉庄居委房屋一套(临房权证罗庄区字第:XXX)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牛海涛

书记员:晁海龙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