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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李进云执行案裁定书

(2013)临罗执字第15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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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进云。被执行人刘艳海。

本院作出的(2013)临罗民一初字第131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拒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查封被执行人刘艳海与其配偶李国芳共有的位于临沂市罗庄区盛庄街道办事处留邻庄村的房产壹处(所有权证:临房权证罗庄区字第XXX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刘艳海与其配偶李国芳共有的位于临沂市罗庄区盛庄街道办事处留邻庄村的房产壹处(所有权证:临房权证罗庄区字第XXX号)。二、被执行人负责看管被查封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贰年。需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解洪法

书记员:彭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