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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临沂飞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2013)临罗执字第141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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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临沂飞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幼琴,总经理。被执行人临沂正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万东,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临罗商初字第179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临沂正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776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孙宗兴

书记员:于宁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