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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李元启与李法孝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临执字第12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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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元启。被执行人李法孝。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元启与被执行人李法孝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欠款7768.20元,案件受理费600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近期亦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在执行期限内不能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法发(2009)15号《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临朐县人民法院(2012)临民初字第18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张宝忠执行员王成志执行员李师茂

书记员:蔡晶晶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