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勇,男,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 被执行人孙晶,女,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宿州市拂晓公证处作出的(2013)皖宿拂公证字第4387号执行证书,于2013年12月28日向被执行人孙晶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3年12月31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孙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孙晶在金融机构的存款6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秋灵
书记员:吴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