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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张勇与孙晶执行裁定书

(2014)埇执字第2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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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

申请执行人张勇,男,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 被执行人孙晶,女,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宿州市拂晓公证处作出的(2013)皖宿拂公证字第4387号执行证书,于2013年12月28日向被执行人孙晶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3年12月31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孙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孙晶在金融机构的存款6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秋灵

书记员:吴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