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被告):蚌埠市淮上区梅桥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简家贤。委托代理人:李小飞。委托代理人:朱秀侠。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韦汉宇。
上诉人(一审被告)蚌埠市淮上区梅桥镇人民政府因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韦汉宇要求确认蚌埠市淮上区梅桥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梅桥镇政府)强拆房屋行为违法一案,不服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2013)淮行初字第0003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3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一审被告)梅桥镇政府的委托代理人李小飞、朱秀侠,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韦汉宇到庭参加诉讼。梅桥镇政府的法定代表人简家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梅桥镇政府于2014年4月10日以服从一审判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经审查,梅桥镇政府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其撤回上诉不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蚌埠市淮上区梅桥镇人民政府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蚌埠市淮上区梅桥镇人民政府梅桥镇政府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邵华审判员:匡伟审判员:秦玉
书记员:王亚群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