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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 2014

芜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周光林、柏礼梅行政裁定书

(2014)芜行非审字第000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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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书2014年文书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芜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县湾沚镇行政**楼,组织机构代码证号XXXXXXXX-X。法定代表人:洪为福,主任。被执行人:周光林,男。被执行人:柏礼梅,女。申请执行人芜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被执行人周光林、柏礼梅在法定的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芜县征决(2013)2-21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为由,于2014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认为,芜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芜县征决(2013)2-21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征收程序合法,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芜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强制执行的芜县征决(2013)2-21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吴小兵审判员:王恩友人民陪审员:曹方平

书记员:黄婷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