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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袁志伟与蔡瑞跟、安徽润安货运服务有限公司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1

(2014)八执字第0001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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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袁志伟被执行人:蔡瑞根、安徽润安货运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我院(2010)八民一初字第0030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蔡瑞根银行账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陶武

书记员:杨存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