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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 2014

宣城市宣州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蒋某、刘某社会抚育费证收行政裁定书

(2014)宣行非审字第000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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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书2014年文书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宣城市宣州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法定代表人:凤勇宁,该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李军,该委员会政法科科员。被执行人:蒋某,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刘某,女,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宣城市宣州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被执行人蒋某、刘某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其作出的宣计征决(2013)1103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宣城市宣州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宣计征决(2013)1103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宣城市宣州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宣计征决(2013)1103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金松审判员:冯龙宝代理审判员:魏轶凡

书记员:马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