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台州市黄岩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法定代表人叶慧洁,局长。被执行人黄芳。
申请执行人台州市黄岩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黄芳作出的黄计生征字(2013)沙埠第33-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认定黄芳、王天远原生育一男孩,离婚后未复婚不符合再生育条件,又于2013年3月19日非法生育一女孩的事实清楚,决定征收黄芳社会抚养费44000元合法,本院依法准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台州市黄岩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被执行人黄芳作出的黄计生征字(2013)沙埠第33-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郏金岳审判员:周敏武代理审判员:刘开怀
代书记员:阮馨以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