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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申请执行人张明芝与被执行人南京宝积制衣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2014)雨执字第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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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

申请执行人张明芝被执行人南京宝积制衣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房产、商品房及保证金冻结、查封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宁民仲审字第173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孙捷执行员王旭干执行员王以鹏

书记员:郭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