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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杜某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14)榆中法刑执字第001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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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文书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杜某,无业。现在陕西省榆林监狱五监区服刑改造。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01日作出(2011)榆中法刑一终字第00148号刑事判决,维持了(2011)神刑初字第00434号刑事判决,该判决以被告人杜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又六个月(刑期从2011年05月14日起至2014年11月13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榆林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杜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自觉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各科成绩良好;能够积极参加各项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监督岗改造岗位上,能够服从分配,听从指挥,积极靠拢政府,受到监区干警的一致好评。在计分考核中,该犯累计获得“积极”十二个。上述事实,有榆林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呈请减刑审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榆林监狱干警证明及谈话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杜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自觉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够积极参加各项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对罪犯杜某余刑全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马榆平审判员:高慧云代理审判员:窦筱琪

书记员:韩连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