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吴斌,男,1991年2月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北省蕲春县,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龙岩监狱服刑。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14日作出(2013)芗刑初字第6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斌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3年5月8日作出(2013)漳刑终字第121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4年4月1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龙岩监狱因罪犯吴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2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吴斌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〇一三年八月至二〇一三年十月累计获得达标分一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吴斌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吴斌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十天(刑期执行至2014年1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童大标审判员:戴景彤代理审判员:陈煌华
书记员:陈晓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