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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聂红根非法拘禁罪减刑裁定书

(2014)岩刑执字第31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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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非法拘禁文书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聂红根,男,1987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江西省宜春市,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龙岩监狱服刑。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4日作出(2011)芗刑初字第7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聂红根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409916元。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1年7月12日作出(2011)漳刑终字第14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4年12月24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龙岩监狱因罪犯聂红根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2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聂红根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0一一年九月至二0一三年十月累计获得达标分十五分,获得二0一二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聂红根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聂红根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二天(刑期执行至2014年1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戴景彤代理审判员:陈煌华代理审判员:李秋英

书记员:陈晓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