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黄琼忠,男,1987年11月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广西钦州市人,捕前系农民,现在福建省漳州监狱服刑。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9日作出(2010)漳刑初字第9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黄琼忠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10年3月3日起至2018年3月2日止)。共同赔偿经济损失150933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18日作出(2010)岩刑终字第19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该犯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0年3月3日起至2015年3月2日止)。共同赔偿经济损失余款68433元(交300元)。判决生效后,于2011年1月4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本院于2013年3月6日作出(2013)漳刑执字第420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10年3月3日起至2014年4月2日止)。现执行机关福建省漳州监狱提出对该犯减刑建议书,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黄琼忠自2013年3月6日减刑后,继续投入劳动改造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定嘉奖审批表、考核汇总表、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以上事实经查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黄琼忠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法予以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黄琼忠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十一天的刑罚执行,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0年3月3日起至2014年1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徐鸿林审判员:温继峰代理审判员:陈燕萍
书记员:董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