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周德福,男,1974年5月29日出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福建省漳州监狱服刑。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7日作出(2013)泰刑初字第55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周德福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刑期自2012年9月11日起至2014年4月10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4月22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漳州监狱提出对该犯减刑建议书,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4年1月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周德福自交付执行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评定嘉奖审批表、考核汇总表、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周德福在劳动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周德福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十五天的刑罚执行。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2年9月11日起至2014年1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邹燕文审判员:陈妙红代理审判员:陈燕萍
书记员:康少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