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蒋经政。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9日作出(2013)鄂孝南刑初字第0028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蒋经政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3年7月30日起至2014年2月28日止)。执行机关孝感市第一看守所于2013年12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经孝感市公安局审核后,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孝感市第一看守所提出,罪犯蒋经政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努力学习法律知识,遵守监纪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各项劳动,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上述事实,有孝感市第一看守所提供的罪犯蒋经政在服刑期间的思想和劳动改造“双百分”考核评分表、管教干部以及同改犯对该犯的减刑讨论记录等证据证实。执行机关在对罪犯蒋经政的减刑公示期间无人提出异议。在我院张贴的减刑裁前公示五日内无人举报其有违反监纪监规的情况。
本院认为,罪犯蒋经政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蒋经政减去余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新平审判员:汪育华审判员:王华
书记员:刘轶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