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韩晓光,局长。委托代理人周超,济南市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支队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侯宗亭,济南市国土资源局历城分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王振兴,男,198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济南市。
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于2013年10月8日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济国土罚字(2013)第5034号土地行政处罚一案。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由长清区人民法院审查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于2013年6月25日以被执行人王振兴未经批准,于2012年6月擅自占用历城区柳埠镇尧庄村集体土地建设一座二层住宅,建筑面积160平方米,占地面积179.6平方米。经核查,该宗地为耕地36.8平方米、其他农用地6.1平方米、未利用地136.7平方米。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作出了济国土罚字(2013)第5034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处罚内容是:1、限王振兴在接到本处罚之日起15日内拆除在历城区柳埠镇尧庄村非法占用的42.9平方米农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将非法占用的179.6平方米集体土地退还历城区柳埠镇尧庄村委会;2、对王振兴非法占用耕地36.8平方米的行为,按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25元,处以罚款计920元;对其非法占用其他农用地6.1平方米的行为,按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20元,处以罚款计122元;对其非法占用未利用地136.7平方米的行为,按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5元,处以罚款计2050元;三项罚款累计3092元。
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济国土罚字(2013)第5034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于2013年6月25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王振兴,被执行人未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向申请执行人缴纳罚款3092元,但其在非法占用柳埠镇尧庄村42.9平方米农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未拆除,非法占用的179.6平方米集体土地未退还历城区柳埠镇尧庄村委会。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于2013年9月13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济国土催告字(2013)第5004号催告书,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济国土罚字(2013)第5034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经催告,仍未履行全部义务,故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执行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济国土罚字(2013)第5034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第一项,即拆除王振兴在非法占用的42.9平方米集体土地(农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将179.6平方米集体土地退还给历城区柳埠镇尧庄村委会。二、限被执行人王振兴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上述建筑物和其它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退还土地。三、如被执行人王振兴在上述期限内不履行义务,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曹立新审判员:周健审判员:孟凡生
书记员:李宝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