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刘西广。现在山东省菏泽监狱服刑。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东刑二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西广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十万元;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十五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二○一一年三月七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鲁刑二终字第29号刑事判决,以上诉人刘西广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十万元;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十五万元。宣判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菏泽监狱于2013年12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同月17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菏泽监狱,以罪犯刘西广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提出予以减刑建议。并附罪犯刘西广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记录等书证。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西广在菏泽监狱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曾获记功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统计表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刘西广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刘西广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刑罚执行。(刑期自2010年5月18日起至2021年5月1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毛丕家审判员:陈浩审判员:王令己
书记员:王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