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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刘西广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刘西广职务侵占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13)菏刑执字第12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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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文书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刘西广。现在山东省菏泽监狱服刑。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东刑二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西广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十万元;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十五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二○一一年三月七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鲁刑二终字第29号刑事判决,以上诉人刘西广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十万元;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十五万元。宣判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菏泽监狱于2013年12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同月17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菏泽监狱,以罪犯刘西广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提出予以减刑建议。并附罪犯刘西广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记录等书证。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西广在菏泽监狱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曾获记功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统计表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刘西广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刘西广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刑罚执行。(刑期自2010年5月18日起至2021年5月1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毛丕家审判员:陈浩审判员:王令己

书记员:王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