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庄林渊,男,1987年5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福建省南靖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福建省漳州监狱服刑。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8日作出(2011)靖刑初字第12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庄林渊犯诈骗罪(主犯),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0年12月22日起至2014年12月21日止),并处罚金70000元(已交4200元),追缴违法所得78000元。判决生效后,于2011年9月5日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福建省漳州监狱提出对该犯减刑建议书,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庄林渊自2011年9月5日投入劳动改造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2011年9月至2013年10月累计达标分16分,2012年监狱表扬。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定嘉奖审批表、考核汇总表、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以上事实经查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庄林渊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法予以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庄林渊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0年12月22日起至2014年1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徐鸿林审判员:刘红星审判员:温继峰
书记员:董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