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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庄林渊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14)漳刑执字第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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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追缴违法所得文书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庄林渊,男,1987年5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福建省南靖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福建省漳州监狱服刑。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8日作出(2011)靖刑初字第12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庄林渊犯诈骗罪(主犯),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0年12月22日起至2014年12月21日止),并处罚金70000元(已交4200元),追缴违法所得78000元。判决生效后,于2011年9月5日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福建省漳州监狱提出对该犯减刑建议书,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庄林渊自2011年9月5日投入劳动改造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2011年9月至2013年10月累计达标分16分,2012年监狱表扬。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定嘉奖审批表、考核汇总表、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以上事实经查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庄林渊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法予以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庄林渊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0年12月22日起至2014年1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徐鸿林审判员:刘红星审判员:温继峰

书记员:董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