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肖学煌,男,1981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福建省安溪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漳州监狱服刑。
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0日作出(2011)华刑初字第5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肖学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1年3月18日起至2015年3月17日止),并处罚金5000元(已交),责令继续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继续追缴违法所得2800元(已交),依法上缴国库。判决生效后,于2011年11月3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漳州监狱于2013年12月2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肖学煌自2011年11月3日投改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从2010年3月至2013年9月累计达标分25分,2011年监狱表扬,2012年监狱表扬。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罪犯评定嘉奖审批表、考核汇总表、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肖学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原判刑期过半,其本人保证假释后要遵纪守法。其父亲肖坤山愿意作为社区矫正的监督保证人,其所在村委会愿意成立矫正小组对其进行帮教、监督、管理。经委托审前社会调查,其户籍地安溪县司法局评估意见为,罪犯肖学煌具备社区矫正条件。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法予以假释。假释后应依法接受社区矫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肖学煌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即自2014年1月12日起至2015年3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美清审判员:陈妙红代理审判员:陈燕萍
书记员:康少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