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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项开贵抢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14)漳刑执字第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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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追缴违法所得文书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项开贵,男,1982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福建省连城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漳州监狱服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27日作出(2008)龙新刑初字第26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项开贵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08年1月30日起至2019年1月29日止),并处罚金5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53260元。判决生效后,于2008年6月18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本院于2011年10月14日作出(2011)漳刑执字第1621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08年1月30日起至2017年7月29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漳州监狱于2013年12月2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项开贵自2011年10月14日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从2011年8月至2013年10月累计达标分19分,2011年、2012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罪犯评定嘉奖审批表、考核汇总表、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项开贵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法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项开贵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罚执行,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刑期自2008年1月30日起至2015年11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美清审判员:陈妙红代理审判员:陈燕萍

书记员:康少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