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段承亮,男,1964年1月1日出生于湖南省洪江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在湖南省邵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于二O一一年六月十三日作出(2011)洪法刑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罪犯段承亮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追缴违法所得44000元。判决生效后,于2011年6月28日交付执行,刑期至2014年8月13日止。2013年11月15日经本院裁定暂不予减刑。执行机关湖南省邵阳监狱于2013年12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的呈报减刑建议书称,罪犯段承亮投劳后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以上事实有考核登记表、奖励审批表等予以证实。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呈报罪犯段承亮的改造表现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段承亮在服刑改造期间,既不积极退赔受害人损失,又不执行财产刑,不符合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段承亮不予减刑。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平春审判员::马斌审判员::朱一泓
书记员::刘临鸿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