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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161号段承亮减刑案裁定书

(2014)邵中刑执字第1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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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追缴违法所得文书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段承亮,男,1964年1月1日出生于湖南省洪江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在湖南省邵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于二O一一年六月十三日作出(2011)洪法刑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罪犯段承亮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追缴违法所得44000元。判决生效后,于2011年6月28日交付执行,刑期至2014年8月13日止。2013年11月15日经本院裁定暂不予减刑。执行机关湖南省邵阳监狱于2013年12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的呈报减刑建议书称,罪犯段承亮投劳后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以上事实有考核登记表、奖励审批表等予以证实。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呈报罪犯段承亮的改造表现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段承亮在服刑改造期间,既不积极退赔受害人损失,又不执行财产刑,不符合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段承亮不予减刑。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平春审判员::马斌审判员::朱一泓

书记员::刘临鸿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