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宣城市振宣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区。法定代表人程学龙,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高影龙,男,汉族,现住安徽省宣城市区。被执行人兰凤,女,畲族,户籍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宣民一初字第0274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2月9日向被执行人高影龙、兰凤送达执行通知书,限其于2013年12月14日前给付案件款112672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1200元、执行费159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高影龙名下有某品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高影龙所有的某品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员向群霞
书记员:刘祯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