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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郑建范与宁波利华针织印染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2013)甬象执民字第45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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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追偿权纠纷文书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郑建范。被执行人:宁波利华针织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法定代表人:夏崧益,该××董事长。

郑建范与宁波利华针织印染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5日作出的(2013)甬象商初字第132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郑建范于2013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宁波利华针织印染有限公司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郑建范表示本案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确定,裁定如下:

本院的(2013)甬象执民字第4500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确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丁霖代理审判员:黄欢代理审判员:郑淑旖

代书记员:李世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