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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庄某与陈某等赡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4)勉法执字第000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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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赡养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庄某,女,生于1949年12月29日,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陈某,男,生于1970年1月29日,汉族,职业同上,系庄某之长子。被执行人:陈某某,男,生于1974年11月5日,汉族,职业同上,系庄某之次子。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勉民初字第00536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庄某与被执行人陈某、陈某某赡养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确认,被执行人陈某从2013年6月1日起每月3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庄某生活费100元,每年10月30日前给付大米160斤、清油10斤;被执行人陈某某从2013年6月1日起每月3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庄某生活费300元,给申请执行人庄某提供住房、厨房各一间和席梦思床一张,被子、床单、被褥个一床,每年给付大米200斤、清油20斤。申请执行人庄某生病、住院医疗费除报销外剩余部分由被执行人陈某负担30%,被执行人陈某某负担70%.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陈某、陈某某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庄某向本院申请执行,由被执行人陈某给付3013年6月至8月1日生活费200元。由被执行人陈某某给付3013年6月至8月1日生活费600元,并提供住房、厨房各一间,提供席梦思床一张、被子、床单、褥子各一床。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陈某、陈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其三日内按执行通知书确定执行完毕,并负担申请执行费100元。被执行人陈某、陈某某已按执行通知书内容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申请执行人庄某依据本院(2013)勉民初字第0053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某给付生活费200元,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某某给付生活费600元、并提供住房、厨房各一间,提供席梦思床一张、被子、床单、褥子各一床的执行。申请执行费100元,由被执行人陈某某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付晓东

书记员:万洲春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