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仁兵,男,1943年11月2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杨辽东,男,1969年6月10日生,汉族。
李仁兵与杨辽东赡养纠纷一案,法律文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定执字第0015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李国胜
书记员:王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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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李仁兵,男,1943年11月2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杨辽东,男,1969年6月10日生,汉族。
李仁兵与杨辽东赡养纠纷一案,法律文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定执字第0015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李国胜
书记员:王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