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刘立福,男,195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宁化县人,大专文化。现在清流监狱第六监区服刑。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9日作出(2011)宁刑初字第14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立福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10月31日起至2015年4月3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1月18日押送清流监狱执行劳动改造。
执行机关清流监狱于2013年12月2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立福在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服从管教,能以《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严格要求自己。能认真参加“三课”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干警安排,较好完成生产任务。2012年1月份至2013年10月份考核达标累计14分。经复核,监狱提供的上述材料属实,其刑期已执行二年一个月,执行己过一半以上,对其假释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以上事实有罪犯改造情况表及月考核情况、奖惩审批表、罪犯假释帮教协议书、罪犯假释期间担保书、调查评估意见书等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刘立福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的学习,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所提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所提假释罪犯刘立福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刘立福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3年12月31日起至2015年4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邓淑萍审判员:张金生审判员:张雄
书记员:俞林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