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刘少雄,男,1965年5月13日出生,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汉族。现在重庆市南川监狱服刑。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10日作出(2010)彭法刑初字第176号刑事判决,认定刘少雄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重庆市南川监狱于2013年12月23日以罪犯刘少雄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并进行了公示。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罪犯刘少雄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共获监狱记功三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刘少雄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09年12月26日起至2019年12月2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心平审判员:杨永能审判员:杨军
书记员:杨思睿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