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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李中华故意伤害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4)渝三中法刑执字第001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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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故意伤害文书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李中华,男,1970年10月22日出生,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汉族。现在重庆市南川监狱服刑。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22日作出(2011)渝四中法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认定李中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重庆市南川监狱于2013年12月23日以罪犯李中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并进行了公示。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罪犯李中华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共获监狱记功三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中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10年6月4日起至2024年6月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心平审判员:杨永能审判员:杨军

书记员:杨思睿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