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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二审 · 2014

河南新伏安电气有限公司与漯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管理-质量监督行政管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2014)漯行终字第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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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书2014年文书二审程序

上诉人(一审原告)河南新伏安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法定代表人陈道清,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路未晞,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漯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住所地漯河市郾城区法定代表人蒋学舜,局长。委托代理人刘保忠,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黄庆伟,河南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新伏安电气有限公司因行政处罚一案,不服郾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7日作出的(2013)郾行初字第0005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河南新伏安电气有限公司以已履行(漯)质监罚字(2013)27号行政处罚决定所确定的义务为由,于2014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河南新伏安电气有限公司的撤回上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河南新伏安电气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河南新伏安电气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胜利审判员:田新亚审判员:邢芳

书记员:翟朝飞(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