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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二审 · 2014

祁兴敏与北京市石景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2014)一中行终字第73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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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书2014年文书二审程序行政许可文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上诉人(一审原告)祁兴敏。委托代理人段福惠,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阎华(上诉人祁兴敏之夫)。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石景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角西街**。法定代表人肖平,主任。委托代理人石云,女,北京市石景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干部。委托代理人张秀山,北京颐合中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北街** 法定代表人师宏亚,主任。委托代理人赵铭威。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石景山区分中心,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角西街**方地大厦法定代表人韩庆文,主任。委托代理人赵铭威。

上诉人祁兴敏因拆迁行政许可一案,不服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14)石行初字第2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

本院认为,鉴于北京市石景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已于2014年1月对祁兴敏作出石建裁字(2014)第04号房屋拆迁行政裁决,祁兴敏的合法权益可以通过对该拆迁裁决的合法性审查予以保护,故其针对京建石拆许字(2009)第266号续《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期限为2013年12月12日至2014年6月11日)提起的本案诉讼,不符合起诉条件。一审法院裁定驳回祁兴敏的起诉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祁兴敏关于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乔军代理审判员:薛政代理审判员:张美红

书记员:姜媛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