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界民,男,1963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原告黄界庆,男,1955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黄界荣,女,1957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上海市虹口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法定代表人王益洋,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陈培贤,男。第三人汉荣房地产开发(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黄浦路**海湾大厦**。法定代表人徐至宏,该公司董事长。原告黄界民、黄界庆、黄界荣不服被告上海市虹口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拆迁行政裁决一案,于2014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黄界民、黄界庆、黄界荣于2014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界民、黄界庆、黄界荣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经查,原告黄界民、黄界庆、黄界荣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与法无悖,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界民、黄界庆、黄界荣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界民、黄界庆、黄界荣负担。
审判长:邱莉审判员:吴宪刚人民陪审员:徐化景
书记员:袁坚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