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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二审 · 2014

韦广才与蚌埠市淮上区梅桥镇人民政府要求确认强拆房屋行为违法二审行政裁定书

(2014)蚌行终字第000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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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书2014年文书二审程序

上诉人(一审原告):韩素筠。委托代理人:张兴海。委托代理人:邓海凤,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周成林,该区区长。委托代理人:陈善,安徽南山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刚,安徽南山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原告)韩素筠因诉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龙子湖区政府)房屋征收行政补偿决定一案,不服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2013)蚌山行初字第0002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2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一审原告)韩素筠的委托代理人张兴海、邓海凤,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龙子湖区政府的委托代理人陈善到庭参加诉讼。韩素筠、龙子湖区政府的法定代表人周成林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刚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审理期限延长至2014年4月5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根据被告的举证并经庭审质证认定:经相关部门批准,2011年9月11日,龙子湖区政府发布了龙政(2011)47号18号棚户区扩展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公告(以下简称《征收公告》),公告的内容主要为:因旧城改造需要,龙子湖区政府决定对18号棚户区扩展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征收范围:一、东至国治街、西至原18#区、北至堤下路、南至原18#区。二、东至原18#区、西至国庆街、北至堤下路、南至原18#区。三、东至国治街、西至原18#区、北至原18#区。具体范围详见2011年7月22日规划红线图。征收的标准按照区域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执行。请被征收人到征收现场办公室或龙子湖区网站查询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对房屋征收决定有异议,自公布之日起可在60天向蚌埠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三个月内向当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1年9月23日,由安徽省新卓越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18号棚户区扩展项目区域普通商品房住宅市场进行评估,单价为5320元/平方米。被告作出房屋征收公告后,该区域415户中414户与房屋征收部门龙子湖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以下简称龙子湖区住建局)按照征收补偿标准及评估价格达成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原告的房屋也在此征收区域范围内。因龙子湖区住建局与被征收人韩素筠户就房屋征收补偿事宜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协议。2012年12月18日龙子湖区住建局向龙子湖区政府申请,要求龙子湖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2013年4月3日龙子湖区政府作出龙补(2013)001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内容为:“韩素筠户:因棚户区改造需要,龙子湖区政府2011年9月11日发布公告,决定对18号棚户区扩展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征收范围:一、东至国治街、西至原18#区、北至堤下路、南至原18#区。二、东至原18#区、西至国庆街、北至堤下路、南至原18#区。三、东至国治街、西至原18#区、北至原18#区。具体范围详见2011年7月22日规划红线图。你户房屋坐落在上述范围内,现状为砖混结构,无产证,经航测认定:1982年航测图标注建筑面积135.56㎡,1996年航测图标注建筑面积199.44㎡(有效面积折半计算为99.72㎡)。经认定,你户房屋有效建筑面积为235.28㎡,使用性质为住宅。龙子湖区住建局工作人员多次与你户协商,至今难以与你户达成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现该区域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2011年12月28日)已过,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六条、《蚌埠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经研究,对你户作出如下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根据《办法》第四十条、第三十条的规定,认定你户住宅房屋有效建筑面积为235.28㎡。若选择货币补偿,该区域新建商品住宅评估平均单价为5320元/㎡,按照《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你户应得房屋价值补偿金(5320-200-30)×235.28=1197575元,搬迁费235.28×10=2353.8元、临时安置费1197575×0.3%×6=21556.38元,装修及附属物费用按实结算。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按照《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搬迁费235.28×10×2=4705.6元,临时安置费1197575×0.3%×24=86225.4元,装修附属物补偿按实结算。按照《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你户应安置的建筑面积为235.28㎡,将提供坐落在原征收区域建筑面积为235.28㎡的住宅一套作为你户安置房,按照《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你户应交房屋差价款235.28×200=54114.4元。你户提出的安置14套60平方米的住宅或者按照自测340平方米2.6的容积率进行安置,不符合《条例》及《办法》的规定,不予采纳。望你户接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后,十五日内到18号棚户区扩展项目房屋征收办公室办理房屋征收手续(选择补偿方式,领取相关补偿费用,搬迁交房,若你户选择房屋产权调换,须结算房屋差价款)。若你户逾期仍不办理房屋征收手续搬迁交房,龙子湖区政府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你户对此征收补偿决定如有异议,可在60天内向蚌埠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三个月内向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征收工作的正常进行”。原告对上述决定不服,向蚌埠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2013年6月9日,蚌埠市人民政府作出蚌政复(2013)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龙子湖区政府作出龙补(2013)001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原告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另查明:原告被征收的房屋现状况为砖混结构,无产证,1982年航测图标注建筑面积135.56㎡,1996年航测图标注建筑面积199.44㎡。一审判决认为:依照《条例》及《办法》相关规定,被告龙子湖区政府在原告区域范围内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后,原告与龙子湖区住建局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根据龙子湖区住建局的申请,被告龙子湖区政府有权对韩素筠户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至于原告提出被告在未取得城市总体规划法律文件的情况下无权进行房屋征收补偿工作;被告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取得立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等法律文件,属于实体重大违法;被告提供的征收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未经30日,也未经听证程序,属程序违法;被告提供的房屋征收公告文件没有对社会公众公告,也属于程序违法。原告所提的上述异议是审查被告作出的《征收公告》是否合法,因为《征收公告》也是被告的一个具体行政行为。根据原告的诉请,本案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是被告作出的龙补(2013)001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是否合法而不是《征收公告》。故原告提出上述异议本院不予采信。原告又提出被告以房屋征收公告替代征收决定,对原告作出的补偿决定书也未履行公告程序,均属于程序违法。因房屋征收公告内容包含征收补偿方案、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符合征收决定的形式要件。房屋征收公告内容实质为征收决定内容。被告只是将“龙子湖区政府18号棚户区扩展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写成“龙子湖区政府18号棚户区扩展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公告”,并不是以房屋征收公告替代征收决定,被告写法虽有一定的瑕疵,但不构成程序违法。被告作出龙补(2013)001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虽然没有进行公告,也有一定的瑕疵,但也不构成程序违法,因为被告已将该补偿决定送达给原告,给予原告申请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没有影响原告实体权利的行使。综上所述,被告根据韩素筠户房屋现有状况就房屋补偿方式、补偿金额、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安置费等按照征收补偿标准作出补偿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一审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韩素筠的诉讼请求。

韩素筠上诉称:一、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在未取得城市总体规划法律文件的情况下作出的,不能证明涉案区域位于城市规划区范围之内,其无权进行房屋征收补偿工作。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作出时,未取得立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等法律文件,缺乏房屋征收前提要件的情况下作出的,属于实体上重大违法。三、龙子湖区政府提供的证据材料中体现的工作人员,未附有相关身份证明及上岗证,征收补偿方案未经征求公众意见及不得少于30日的期限,未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公布,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未履行公告程序及缺乏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的证明,不符合《条例》和《办法》的规定,属于程序违法。四、征收公告未对社会公众告知及征收公告替代征收决定违法。五、评估机构未经协商确定,评估的时点是2011年9月11日,现在是2013年还在适用,征收补偿条件过低,与实际房屋性质及面积均不符合,依据缺乏法律效力。综上所述,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在实体和程序上均违法。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或依法改判。

龙子湖区政府答辩称:2011年9月11日,龙子湖区政府发布公告,决定对18号棚户区扩展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韩素筠户的房屋坐落在该区域范围内,因该区域415户,已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414户,仅有韩素筠1户未达成协议。龙子湖区政府根据区住建局的申请依法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龙子湖区政府向一审法院提供的证据、依据有:1、被告组织机构代码证。证明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补偿决定书。3、补偿决定申请书。4、未达成协议的被征迁人比例及原因。5、蚌埠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调查表。6、1996年航测图。7、原告户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8、18号棚户区扩展项目补偿方案及征求意见表。9、公告。10、社会稳定风险评估。11、征收公告。12、征收补偿方案。13、补偿方案评估结果公示。14、18号棚户区扩展项目所处区域新建普通商品住宅市场评估平均单价初步结果公示表。15、征收调查表。16、谈话笔录。17、送达回证。证据2—17证明被告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行政行为的事实及程序合法。18、《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条例》、《办法》,证明适用的法律依据。韩素筠向一审法院提供证据有:1、原告身份证户口本,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补偿决定书,证明原告知道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3、(2013)第8号复议决定书,证明原告经过了复议程序。4、(2013)第7号复议决定书、信息公开的行政起诉状、市中级法院的案件受理通知书,证明房屋的征收决定是本案的前置程序,征收决定是否存在、是否合法还不确定,因为我们要求信息公开的案件市中院已经受理,还没有审理,我们认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要求对本案中止审理,等待信息公开的案件的审理结果。5、《条例》第十九条,证明被告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应该按照房屋的真实性质来补偿,而不是按照一个模式来补偿。《办法》与该《条例》相抵触。以上证据材料均随案移送本院。

经审查,一审判决对相关证据分析认定符合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证据的质辩理由与一审一致。庭审中,韩素筠对一审判决认定该拆迁区域415户、评估价格、面积有异议。认为该拆迁区域是671户、而不是415户,同一区域不同房屋作出同样的价格评估不公平,其房屋面积未实地测量。本院经审理查明:该房屋征收范围分为3个区域共671户,同时进行房屋征收的区域为415户,韩素筠在该415户区域范围内。本院对一审判决认定的案件事实予以确认。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本院对本案争议焦点归纳如下:龙子湖区政府是否具有对房屋作出补偿决定的法定职权;其作出房屋补偿决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

本院认为:龙子湖区政府具有作出房屋补偿决定的法定职权。《条例》第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韩素筠的房屋在龙子湖区行政区域范围内,龙子湖区政府具有对行政区域内房屋进行征收与补偿的法定职责。龙子湖区政府作出的房屋补偿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龙子湖区政府依照《条例》规定的相关程序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韩素筠对房屋征收决定未提异议。龙子湖区政府依照《条例》的相关规定,经过对被征收区域房屋价值进行评估并公示等程序后,由于房屋征收部门龙子湖区住建局与被征收人韩素筠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依据房屋征收部门的申请,龙子湖区政府作出房屋补偿决定符合法律规定。韩素筠认为其房屋面积未经过实地测量、房屋面积有误。本院经审查认为,在韩素筠不同意房屋征收部门进户实地测量房屋面积的情况下,房屋征收部门依据航测图认定其房屋面积并无不当。韩素筠认为对同一区域不同房屋作出同样的价格评估、未单独对其房屋进行评估不公平。本院经审查认为,《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龙子湖区政府以征收公告日作为评估时点、以被征收房屋区域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符合《条例》规定,且韩素筠对评估确定的房屋价值也未申请复核或申请鉴定,故其对房屋价值评估提出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因此,韩素筠关于龙子湖区政府无权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且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实体和程序均违法的上诉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韩素筠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彭磊审判员:匡伟审判员:秦玉

书记员:王亚群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