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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 2014

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一支队一大队与李秀华其他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行政非诉程序裁定书

(2014)璧法行非审字第001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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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书2014年文书行政行为文书重庆市璧山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一支队一大队。地址:重庆市高新区兰花小区特1号。组织机构代码:66891782-0。法定代表人周永华,大队长。委托代理人刘斌,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一支队一大队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李秀华。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一支队一大队于2014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1399763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被执行人李秀华于2013年8月2日实施了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同日,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作出139976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直接送达。被执行人收到该决定书后,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该决定。2013年12月25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2013)11285号催告通知书,告知被执行人十日内履行处罚决定。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该决定确定的义务,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对1399763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吴丰审判员:陈伟审判员:吴存友

书记员:胡宗维

引用法律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