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璧山县市政园林管理局。住所地:璧山县璧城街道新生街36号。法定代表人谭良宽,局长。委托代理人吴国全,该局环境卫生管理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郭志强,男。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渝璧市政环卫罚(2013)第1002号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被执行人郭志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8月13日作出并于同月2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渝璧市政环卫罚(2013)第1002号处罚决定书,决定对被执行人罚款300元。被执行人收到该处罚决定书后,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该处罚决定。2013年11月10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渝璧市政环卫催字(2013)第0165号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告知被执行人十日内履行缴款义务。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该处罚决定确定的义务,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渝璧市政环卫罚(2013)第1002号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远宏审判员:陈伟审判员:吴存友
书记员:胡宗维
引用法律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