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璧山县市政园林管理局,地址:璧山县璧城街道新生街36号,组织机构代码:70945545-9。法定代表人谭良宽,局长。委托代理人吴国全,璧山县市政园林管理局环境卫生管理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王良寿,住重庆市璧山县。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渝璧市政环卫征(2013)第0340号征收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由于被执行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作出并于2013年8月24日向其送达了渝璧市政环卫征(2013)第0340号《征收决定书》,决定向被执行人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78元。被执行人收到《征收决定书》后,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征收决定。2013年11月8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行政征收决定履行催告书》,告知被执行人在收到履行催告书后十日内,履行行政征收决定确定的义务。逾期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渝璧市政环卫征(2013)第0340号征收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远宏审判员:陈伟审判员:吴存友
书记员:胡宗维
引用法律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