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一支队一大队。地址:重庆市高新区兰花小区特1号。组织机构代码:66891782-0。法定代表人周永华,队长。委托代理人刘斌,申请执行人的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黄清,住重庆市涪陵区。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一支队一大队于2014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NO.1399850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2013年8月8日,因被执行人驾车违规,申请执行人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并向被执行人送达了N0.139985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2013年12月27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通知书,告知被执行人在收到催告通知书后十日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逾期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NO.1399850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吴丰审判员:陈伟审判员:吴存友
书记员:胡宗维
引用法律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