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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 2014

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一支队一大队与张登发其他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行政非诉程序裁定书

(2014)璧法行非审字第002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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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书2014年文书行政行为文书重庆市璧山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一支队一大队。地址:重庆市高新区兰花小区特1号。组织机构代码:66891782-0。法定代表人周永华,队长。委托代理人刘斌,申请执行人的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张登发,住贵州省习水县。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一支队一大队于2014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N0.1463964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2013年9月21日,因被执行人驾驶车辆违规载物,申请执行人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并向被执行人送达了N0.1464396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2014年1月18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通知书,告知被执行人在收到催告通知书后十日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逾期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N0.1463964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远宏审判员:陈伟审判员:吴存友

书记员:胡宗维

引用法律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