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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 2014

璧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韩晓峰,王以会计划生育行政非诉程序裁定书

(2014)璧法行非审字第003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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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书2014年文书行政行为文书重庆市璧山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璧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地址:璧山县璧城街道柿花街71号。组织机构代码:00934472-3。法定代表人黄登科,主任。委托代理人周凯,璧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执法监察大队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邹小余,璧山县广普镇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韩晓峰,男,住重庆市璧山县。被执行人王以会,女,系韩晓峰之妻,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璧计生征字(2013)第09010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处理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由于被执行人违法生育子女,申请执行人对其作出并向被执行人送达了璧计生征字(2013)第09010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处理决定书。被执行人收到征收社会抚养费处理决定书后,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2013年12月16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社会抚养费催缴通知书,告知被执行人在收到催缴通知书后十日内,履行征收社会抚养费处理决定书确定的义务。逾期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为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璧计生征字(2013)第09010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处理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远宏审判员:陈伟审判员:吴存友

书记员:胡宗维

引用法律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