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璧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地址:璧山县璧城街道柿花街71号。组织机构代码:00934472-3。法定代表人黄登科,主任。委托代理人周凯,璧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执法监察大队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唐远伦,璧山县XX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雷孝华,男,住重庆市璧山县。被执行人赵四春,女,住重庆市璧山县。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璧计生征字(2013)第08013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处理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由于被执行人违法生育子女,申请执行人对其作出并向被执行人送达了璧计生征字(2013)第08013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处理决定书。被执行人收到征收社会抚养费处理决定书后,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2013年10月13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社会抚养费催缴通知书,告知被执行人在收到催缴通知书后十日内,履行征收社会抚养费处理决定书确定的义务。逾期被执行人仍未全部履行,为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璧计生征字(2013)第08013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处理决定未履行部分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吴丰审判员:陈伟审判员:吴存友
书记员:胡宗维
引用法律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