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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 2014

重庆市涪陵区环境保护局与重庆东顺制罐厂非诉审查行政裁定书

(2014)涪法行非审字第000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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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涪陵区环境保护局,组织机构代码00867091-4,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松翠路**。法定代表人况红,局长。委托代理人陈兵,男,重庆市涪陵区环境监察支队副支队长。委托代理人冉岳松,男,重庆市涪陵区环境监察支队科员。被执行人重庆东顺制罐厂(普通合伙),组织机构代码58893576-2,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李渡街道办事处龙桥**。执行事务合伙人石发利,负责人。委托代理人汤昌全,男,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涪环罚字(2013)5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申请人未履行,申请人依法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了合法性审查。在审查过程中,被申请人已经履行了处罚义务。申请人于2014年5月5日以被申请人已经履行了处罚决定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审判长:刘芸审判员:陈婵审判员:夏祥禄

书记员:孙溦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