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葫芦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刘双利。委托代理人刘北梓。被执行人徐林华。
申请执行人葫芦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3年12月17日作出葫工商城处字(2013)第802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徐林华,在法定期限内未起诉又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并提交了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法律依据。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
审判长:李彦博审判员:王国明审判员:花勇
书记员:谭思朦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