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义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法定代表人骆西良。委托代理人金彦。被执行人王华成。
申请执行人义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14年1月2日作出义执法行罚字(2013)第07096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被执行人于2009年4月7日取得了义乌市农村村民建房用地许可,许可其建房用地面积96平方米,但被执行人未经依法定点放样,擅自于2012年12月份占用义乌市佛堂镇前王村东北侧的山地头集体土地建住宅。现已建成一栋地上整体四层局部五层的框架结构房屋,共计占用土地面积127.10平方米,其中房屋建筑占地面积127.10平方米。具体四至:东靠王斌户,南靠隔路为张春明户,西靠隔路为王荣忠户,北靠环村路。以上土地经核对义乌市佛堂镇土地利用现状局部图,土地类型为:园地127.10平方米。被执行人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六十二条第三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如下:1、责令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退还非法占用的127.10平方米土地给原土地权属单位;2、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27.10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房屋。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月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接到处罚决定后,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2014年4月16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被执行人仍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为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第2项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并无不当。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义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14年1月2日作出的义执法行罚字(2013)第0709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第2项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由义乌市佛堂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贾明明人民陪审员:杜志贵人民陪审员:朱翠玉
代书记员:赵国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