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夏小学,男,1952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荥阳市王村镇木楼村**。被告荥阳市公安局王村派出所。住所地,荥阳市王村镇王村街。负责人武宇飞,所长。委托代理人李修武,荥阳市公安局王村派出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梅金辉,荥阳市公安局王村派出所工作人员。第三人张玉荣,女,1964年1月17日生,汉族,住,住荥阳市王村镇木楼村** 委托代理人赵景丽,河南龙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夏小学诉被告荥阳市公安局王村派出所不履行治安管理法定职责一案,于2014年3月1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于2014年3月18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因张玉荣与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院依法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夏小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25元。
审判长:张万青审判员:李文华审判员:楚国范
书记员:冉锦秀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