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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一审 · 2014

滦平县林业局与闫绍富非诉审查执行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4)滦行审字第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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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书2014年文书一审程序行政行为文书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滦平县林业局。地址:滦平县城北山办公新区。代码:000962373。法定代表人:杨生元,职务:局长。被执行人:闫绍富。申请执行人滦平县林业局于2013年10月22日作出的滦林罚决字(2013)第149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决定:对闫绍富罚款166058.33元(占用林地罚款30元/平方米);限期六个月恢复占用林地原状。

本院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案卷材料,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适当,符合法定的申请执行期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6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3条第14项、第9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53条、第5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滦平县林业局对被执行人闫绍富作出的滦林罚决字(2013)第149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审判长:蔺淑琴审判员:陈亚军审判员:徐宗田

书记员:于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6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5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5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