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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一审 · 2014

徐岗与沭阳县地方海事处撤销行政行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4)沭行初字第00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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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书2014年文书一审程序行政行为文书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徐岗(又名徐刚)。委托代理人沃兵。委托代理人张高峰。被告沭阳县地方海事处。法定代表人韦宇。委托代理人郑涛。委托代理人刘洋。

原告徐岗要求撤销被告沭阳县地方海事处作出的沭阳海事强字(2013)001号海事行政强制代履行决定书一案,原告于2014年4月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经补充材料后,本院于2014年4月24日立案受理后,于2014年4月25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5月14日、7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第一次开庭原告徐岗及其委托代理人沃兵、张高峰,被告委托代理人刘洋、郑涛到庭参加诉讼,第二次开庭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沃兵、张高峰,被告委托代理人刘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该撤诉行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仲晓祥人民陪审员:王明来人民陪审员:徐发林

书记员:吴艳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