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梁艳斌,男,1984年12月11日生,汉族,孝义市大孝堡乡**庄村人。被告孝义市公安局。法定代表人韩振明,局长。委托代理人马德明,孝义市公安局法制科副科长。委托代理人赵富生,孝义市公安局大孝堡派出所民警。
原告梁艳斌不服被告孝义市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于2013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1月2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被告于2014年1月10日向本院提交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及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2月26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艳斌,被告孝义市公安局的委托代理人马德明、赵富生到庭参加了诉讼。经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本案审理期限3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2013年7月23日晚21时30分许,原告梁艳斌之兄梁艳明的运煤大车在通过孝义市煤炭运销公司东张庄煤检站时,原告梁艳斌及其父梁玉川先后赶到现场。在梁玉川拉架过程中,围观群众中的大孝堡乡五楼庄村村民马志富在梁玉川后脑部打了一巴掌,梁玉川便转过身同马志富撕打起来。马志富的侄儿马卫强看到后也过来同梁玉川撕打。梁艳斌见状,便冲上前去同与马志富、马卫强撕打,后打架双方被群众拉开。随后,梁玉川便找到马卫强之父马志云质问:马卫强为什么打人,并朝马志云身上打了一拳,随即梁玉川、马志云二人便撕打在一起。梁艳明看到梁玉川、马志云二人撕打便要往梁玉川身边跑,在跑的过程中被马卫强冲上前打到在地。经孝义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梁玉川右眼钝伤,评定为轻微伤。其他人均未做伤情鉴定。2013年9月29日孝义市公安局大孝堡乡派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行罚决字(2013)第00002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梁艳斌处以200元罚款被告于2014年1月10日向本院提交了作出以上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孝义市公安局大孝堡乡派出所关于梁玉川、梁艳斌、马志富、马卫强殴打他人行政案件的卷宗。(1)梁艳斌的户籍证明一份,证明原告梁艳斌的身份情况。(2)孝义市公安局大孝堡乡派出所对梁玉川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2013年7月23日晚21点左右,我在家里听见外面有人叫喊,好像有人在打架,我就赶紧往外跑,跑到跟前的时候,我看见有许多人围在五楼庄煤检站门口,煤检站的站长被几个人拽着,煤检站站长口里还叫喊着要打我大儿子梁艳明,我就赶紧跑过去把我大儿子梁艳明拉到路北,让我儿子蹲在路边。这时我看见有几个人把煤检站站长往五楼庄煤检站里推。这时路南的人群又聚在了一起,我听见叫喊好像有人又打起来了,我就赶紧往跟前跑,跑到跟前才看见是煤检站站长在打我二儿子,我就赶紧上前一把拽住我儿子梁艳斌,把我二儿子往外拽。这时我后脑被人打了一巴掌,我赶紧转过头看见是马志富打的我,我就转过身与马志富撕打起来。这时从侧面跑出一个男子,朝我脑袋上就是几巴掌,等停下来,我才看见是马志富家哥哥马志云家二儿子二东东(马卫强),我就找到马志云问马志云他二儿子为什么打我。马志云一边朝我跟前走,一边反问我打你要咋样,我就朝马志云身上打了一拳,之后我和马志云就撕打了起来。我大儿子梁艳明看见我和马志云撕打起来,就赶紧往我跟前跑,跑到半路二冬冬从旁边走出来,我也没看见二冬冬手里拿的什么,一下就把我大儿子打爬在地上,之后我们就被赶来的派出所民警拉开了。(3)孝义市公安局大孝堡乡派出所对马志富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最后就小斌辩解了几句他们就动手打小斌。梁玉川还把小斌后脑上扇了一巴掌。我赶紧拉玉川,结果玉川一倒退就踩在我脚上,我脚疼的厉害就用力推了梁玉川一把。玉川就转身骂我,你还要打我了就和我撕扯在一起,周围的群众赶紧拉架。我大哥马志云闻讯赶来就抱住梁玉川。煤检站做饭的二宝家老婆就过来把小斌拉回站里,我也就跟着回了煤检站办公室里。梁玉川父子三个还在院子里骂我们。这时我朋友毽子抱着我孩子进来对我说,梁玉川父子三个要打你大哥了。我就出去后看到我侄儿马卫强在推梁玉川,梁玉川在推我大哥,我就挤进人群中有和梁玉川父子三人撕扯在一起。(4)孝义市公安局大孝堡乡派出所对郭治琴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郭治琴当时在现场听见我大哥叫喊着,我公公在跟前站着的时候,我村的马老三(马志富)伸手就打到我公公头上,马老大(马志云)的儿子也动手打我公公(梁玉川),我老公(梁艳斌)和我大哥看见动手打我公公,就上前动手打马老大的二儿子(马卫强),马老大和马老三就上前和我老公、大哥打到一起了。(5)孝义市公安局大孝堡乡派出所对马卫强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马卫强的朋友给其打电话告知,明明家父子和你三叔心烦了,我听说后开车和马建往村里走,一过汾介路就看见一群人围着几个人,进了人群看见明明、二明明、梁玉川围住我三叔(马志富)争吵,梁玉川抓住我三叔的衣服,我就冲上前推了梁玉川一把说,你要咋地。我爸爸对我说:你回去吧,没什么事,我是拉架了周围的人一看见我要打架就马上把我们分开了。(6)孝义市公安局大孝堡乡派出所对马志云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我三弟弟则和二明明的父亲梁玉川也在一起撕扯着。周围是挤满了拉架的人。涌过来涌过去。我好不容易挤进去就过去抱住玉川。我的意思是拉架了,我说一个村的有什么事回去解决。他说我三弟弟打他来。这时我儿子马卫强也挤进人群就推打了几下玉川。(7)孝义市公安局大孝堡乡派出所对武成才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2013年7月23日晚21时左右,我路过五楼庄煤检站的时候,看见煤检站门口围着许多人,我走到跟前的时候看见小斌朝二明明肚子上踹了几脚,周围的人就把小斌拉开了,我走到小斌跟前闻到小斌身上有很浓的酒味,我就赶紧退到一边,过了几分钟,我也不知道怎么回事,马志富、二东子、马志勇和梁玉川、梁艳明撕打起来,周围的人就赶紧把他们拉开,后来我因为有事就离开了煤检站,之后的事我就不知道了。(8)处罚告知笔录。证明被告对原告的行政处罚的程序是合法的。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处罚法》各一份。
原告诉称:2013年7月23日晚,原告司机打电话告知,原告的晋K大货车和行车证等被市煤检站张俊斌扣了,原告赶到扣车点,张俊斌说这晋K是你的车吗原告说是,张俊斌就打原告,原告未还手。原告之兄来到现场,张俊斌转身又打原告之兄,原告乘机告司机将车开走后,回到现场,张俊斌就接着打原告,致原告受伤被大孝堡派出所送到孝义市人民医院。原告当时根本未见马志富、马卫强,更未与马志富、马卫强发生撕扯。被告认定的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现请求撤销孝义市公安局行罚决字(2013)第00002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原告未提供证据。
被告辩称:2013年7月23日晚21时30分许,原告梁艳斌之兄梁艳明的运煤大车在通过孝义市煤炭运销公司东张庄煤检站时,因故被该站站长张俊斌(另案处理)殴打,在其父亲梁玉川拉架过程中,围观群众中的五楼庄村村民马志富在梁玉川后脑部打了一巴掌,梁玉川便转身同马志富撕打起来。马志富的侄儿马卫强看到后也过来同梁玉川撕扯,梁艳斌见状,便冲上前同马志富、马卫强撕打,后被群众拉开。经孝义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梁玉川右眼钝伤,评定为轻微伤。其他人均未做伤情鉴定。马志富、马卫强、梁玉川、梁艳斌的行为均构成殴打他人。在查清违法事实的基础上,履行了处罚前告知程序后,2013年9月29日孝义市公安局大孝堡乡派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对梁玉川、梁艳斌分别处以200元罚款,对马志富、马卫强分别处以500元罚款。综上,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原告梁艳斌殴打他人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依法维持。经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举证、质证,原告梁艳斌对被告所提供的证据(1)、(2)无异议,对证据(3)、(4)、(5)、(6)、(7)、(8)均有异议。原告称,当时候扣的是我的车,并不是送车。我并没有与马卫强、马志富打架,我当时已被张俊斌打的不能动了就在那里蹲着。
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23日晚21时30分许,原告梁艳斌的运煤大车在通过孝义市煤炭运销公司东张庄煤检站时,因故被该站站长张俊斌(另案处理)殴打,在其父亲梁玉川拉架过程中,围观群众中的五楼庄村村民马志富在梁玉川后脑部打了一巴掌,梁玉川便转身同马志富撕打起来。马志富的侄儿马卫强看到后也过来同梁玉川撕扯,梁艳斌见状,便冲上前同马志富、马卫强撕打,后被群众拉开。经孝义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梁玉川右眼钝伤,评定为轻微伤。其他人均未做伤情鉴定。马志富、马卫强、梁玉川、梁艳斌的行为均构成殴打他人。2013年9月29日孝义市公安局大孝堡乡派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行罚决字(2013)第000027、00002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分别对梁玉川、梁艳斌处以200元罚款,(2013)第000029、00003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分别对马志富、马卫强处以500元罚款。
本院认为:原告梁艳斌殴打他人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对原告梁艳斌处以200元罚款的决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维持被告孝义市公安局大孝堡派出所于2013年9月29日作出的孝公行罚字(2013)第000028号行政处罚决定。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梁艳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郭永智审判员:张云花审判员:张勇峰
书记员:刘俊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