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寿县国土资源局,组织机构代码00323405-6。法定代表人:陶玉兵,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寿县安固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石英好,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寿县国土资源局以被执行人寿县安固建材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寿县国土资源局寿国土资处(2013)14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为由,于2014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起诉,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生效。因被执行人在行政处罚决定书指定的期限内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且经申请执行人催告履行后,仍拒不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的寿国土资处(2013)14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方燕审判员:郑培审判员:汤多元
书记员:林涛(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